行政院環保署自94年1月1日起推動台北市、高雄市、基隆市、新竹市、台中市、嘉義市、台南市與宜蘭縣等縣市實施垃圾強制分類計畫,並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全國垃圾強制分類,達成「垃圾全分類、零廢棄」之永續發展目標。
新北市環保局為配合環保署之政策期程,於95年1月1日起順利實施全市垃圾強制分類,採取分階段推動方式,第一階段由中和、永和、新莊、新店、鶯歌、深坑、三芝與金山等8區,於94年1月1日率先示範推動垃圾強制分類;第二階段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全市垃圾強制分類,其中轄內公部門以及各級學校提前於94.10.1先行實施。
在稽查方面,主要依據環保署公布之「垃圾強制分類稽查作業原則」,於95年正式實施之後,有三個月的勸導期,在95年1~3月期間,對於未正確分類的民眾,清潔隊員將拒收垃圾,並請民眾當場分類,情節嚴重者將開立勸導單提醒民眾。勸導期過後,自95年4月1日開始,對於未正確分類的民眾同樣採拒收並當場分類,但對於屢勸不聽的民眾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之規定,開單告發罰款新台幣1,200~6,000元。
本市將以循序漸進分階段之方式,逐步落實垃圾強制分類政策,同時將以勸導為主開單為輔的稽查原則,避免產生執法過當之情形,讓民眾逐步養成垃圾強制分類之習慣,以順利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政策。